改革开放后,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78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理白族女性择偶标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方的政治社会条件不再是择偶的惟一标准,尤其是对方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本人成分、政治面貌等政治社会条件在择偶中逐渐淡化,学历、职业等政治社会条件在择偶中则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对方的经济条件日益成择偶的主要标准。正因为她们在择偶时较关注住房、收入、财产、积蓄、赡养负担等经济社会条件,所以那些因经商而暴富的个体户就成为择偶时的首选对象。对方的生理条件、人品个性开始在择偶中受到重视,但尚未成为主流。上述以经济条件为主的多元化择偶标准的出现与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改变有关,还与大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快速转型期所导致的人心浮躁、急功近利有关,也是对以往非正常年代强调政治立场、忽视物质生理需求、压抑人性欲望的历史纠正。
0 R/ T5 n, r+ j, w. ^; M3 h 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大理白族女性择偶的标准出现了较大的转折。一方面,政治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在择偶中成为同等重要的标准。但伴随着血统论的消失和政治羁绊的解除,此时的政治社会条件已经具有了新的含义。例如,家庭出身演变为对方父母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演变为对方的社会网络、交际资源。男方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本人成分、政治面貌、学历、职业等常常成为女方借助婚姻提升地位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在男女平等思想的深入影响下,大理白族女性在择偶时,除考虑对方的生理条件和人品个性之外,双方之间的相容互补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两个方面的转折不仅是大理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知识经济时代所必然出现的现象。
3 y8 [% L( M. c' N3 g2 m% J" I 【背景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部法律从根本上废除了两千多年以来束缚中国女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女性与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权利、地位的平等,是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宣言”。改革开放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8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适应新的婚姻家庭形势。2001年又在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旨在消除家庭暴力,倡导家庭民主,强化家庭责任感。- o: }) L3 J" J, I, q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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